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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2018/12/14
 
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泰安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本单位编制了《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新泰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新泰”(http://www.xintai.gov.cn)(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公司网站(http://www.xtgjgs.cn)上查阅本《指南》和《目录》。
一、 公开信息分类
本单位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二、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详见《目录》。
三、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交网站、公交车载电视主动公开信息;
(2)本单位在新泰市向阳路339号公司所在地设有信息公开查阅点、信息公告栏、公告牌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查阅服务;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4)通过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便民卡片、明白纸等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2、 公开时限
本单位严格按照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信息公开办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现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依申请获取信息。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确认。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书面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电子版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下载),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在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时,申请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并如实填写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获取信息的方式。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和明确。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证照办理、款项和物品拨付等方面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本单位需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和确认。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二)分别做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条例》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不对信息进行汇总、统计、研究、搜集、分析或者其他加工处理,只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做到“一事一申请”。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申请人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
3、费用减免
本单位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照国家有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经济确有困难的,可向本单位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四、工作机构
(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申请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申请受理机构: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泰市向阳路339号
邮政编码:271200
联系电话:0538—7221436
传    真:0538—7221436
电子信箱:xtgjgs@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或13:30-17:30(法定工作日)
 
五、其他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本单位将根据更正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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