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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老年人优待乘车实施细则

 
2015/10/30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行为,建设文明城市,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和新泰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条例》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我市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优待工作,现根据泰安市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联合文件(泰交综【2014】16号)精神,结合新泰城市公交实际,制定老年人减、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实施细则。
  一、优待对象车辆线路 标准
  1.优待对象。凡持有新泰市市辖区常住户口或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居住证》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老年人。
  2.车辆线路。指由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及公交线路。
  3.优待标准。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乘车享受半价待遇;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乘车享受免费待遇。
  二、实行老年人乘车优待公交IC卡制度  
  (一)老年人乘车优待卡的种类
  老年人乘车优待IC卡有“两”种:即“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和“老年人免费乘车卡”,老年人凭公交IC卡享受乘车优待。
  1. “老年人优惠乘车卡”。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须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乘车时刷卡票价优惠50%。
  2.“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应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乘车时刷卡限定次数内免费 。
  3.自2016年1月1日起,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乘车优待卡享受乘坐市内公交车减、免费优惠待遇;未携带老年人乘车优待卡的老
  (二)优待卡的办理 
  老年人享受市内乘车优惠待遇,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或“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1.老年人享受乘车优待,须办理乘车优待卡。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应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须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
  2.初次办理老年人乘车优待卡,须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自带42元现金(其中:IC卡押金28元、工本费及IC卡护套费2元、乘坐市内公交团体保险费每人每年12元)。
  3.居民满60不满65周岁,办理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的,乘车享受票价50%的优惠,须充值30至200.0元的预付款后方可启用本卡。
  4.老年人乘车优待卡每一计算年度检验一次,每次年检费2元同时缴纳12元保险费。每次年检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原件、乘车优待卡到本市公交公司IC卡办理处实施年检,未按时年检的到期不再享受乘车减、免费优待。
  5.优待卡换卡、补卡。为保障持卡老年人权益,避免浪费。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优待卡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换卡或挂失手续。换卡、补卡按初次办卡收费;
  6.退卡。老年人自愿办理退卡手续时,须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原件、办卡缴费收据、优待卡,验证后符合退卡条件,优待卡原属功能完好的交卡后,原数退还办卡押金;优待卡原属功能缺失或卡、证、收据不相符的,直接注销,办卡押金不予退还。优惠卡内充值余额按相关规定办理。
  7.居民自满60周岁之月起,可随时到公交IC卡服务处办理老年人乘车优惠卡”,满65周岁之下月可办理退优惠卡申请办理免费卡升级手续,原优惠卡内充值余额如数清退。
  8.办卡时间、地点:自2015年10月1日起,办理“老年人乘车优待卡”的老年人需持相关资料到市公交公司指定的IC卡服务处办理优待卡。
  (三)老年人乘车优待卡的使用 管理
  老年人乘车优待卡,只限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使用,应随身携带;老年人乘车应注意安全,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车;身患疾病惠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乘车时须有监护人或护理人员陪同乘车,监护人或护理人员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如遇发生意外伤害,严格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
  1.老年人持卡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接受当车司机或稽查人员检查,上车主动出示“老年人乘车优待卡"并刷卡,以此享受优待乘车待遇。
  2.“老年人乘车优待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她(他)人使用;不得私自更换卡面照片;不得代为他人刷卡。对违反规定的,市公交公司有权予以收回并注销此优待卡,自事发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老年人乘车优待卡”。
  3.“老年人乘车优待卡”自办卡之日起,每年审验一次,满期前60天开始下年度预审,年审时缴2元审验费、12元保险费,由市公交公司统一办理团体乘车保险,乘车人意外受伤由市公交公司负责按相关规定赔偿。
  4.持优惠卡的老年人,应依据个人出行次数多少,定期到公交IC卡服务处充值。满65周岁之下月起可带相关资料到公交IC卡服务处办理换发免费卡、续交保险费手续。
  5.持老年人优惠乘车卡享受票价50%优惠的老年人,年度内不受乘车次数限制,卡内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
持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老年人,按每月60次计算,每个计算年度内可免费乘车720次,超过免费次数的部分,乘车时按规定票价全额支付费用。
  6.公交车驾驶员既是服务员又是监督员,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老年人乘车优待卡”的乘客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不处理、不报告的,按私自免票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7.公交车驾驶员对待持“老年人乘车优待卡”乘车的老年人,不得有歧视、拒载、侮辱的言行,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附则
  1.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其他证件(老年证、身份证等)不再视为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享受减、免费优待的有效证件。
  2.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新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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