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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8/29
 
鲁政发〔201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规划
  1.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遵循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生态优先、集约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注重各类专项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到2015年年底,各设区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交通、排水防涝、供水、供热、燃气、环卫、电力、绿地系统、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到2016年年底,各县(市)根据需要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
  2.统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要统筹规划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历史文化街区等,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规划建设。
  3.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水系蓝线管理办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城市基础设施预留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定期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纠正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并把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
 
 
   二、突出建设重点
  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建设一批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建设规范,新建道路间距应按照主干路800-1200米、次干路400-600米、支路200-300米控制。现有道路路口间距超过1000米的应加设人行横道,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应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设施。实施公交优先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达到40%以上。加快公交专用道、换乘场站、调度中心、充电站、加气站、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努力实现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与城市公共交通的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积极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主、次干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应设置步行道,优先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路权,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加快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到2015年年底实现首条线路通车。济南市轨道交通按照国家批复的规划,尽快开工建设。积极做好淄博、烟台、潍坊、临沂等市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力争到2020年年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建成运行200公里以上。
  6.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建设和旧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等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严格控制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库)、立体停车场(库),提高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标准,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7.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供水设施提标改造和供水行业运行监管,深入开展饮用水水质提升行动计划。加快对现有水厂传统工艺改造,更换老旧供水管网,确保2020年年底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以及石棉水泥管的改造。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山东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到2015年年底,所有城市供水水质全部稳定达到国家标准,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8.防涝与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区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可渗透面积、雨水收集利用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城区高差变化较大的城市,要加快洪水拦截、分流设施建设,形成截、滞、蓄、渗相结合的综合排水防涝系统,全面提高城市防涝、防洪减灾能力。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年底,城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达到13公里/平方公里,基本形成排蓄结合、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排水防涝和防洪功能,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
  9.供热和燃气设施建设。全面普查供热、燃气管网现状,制定改造计划,加快对材质落后、漏损、违规交叉、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城等影响安全的供热、燃气管网改造。逐步实现天然气供应到镇,加快“气化山东”步伐。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热比重,提升供热普及率。加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到2015年年底,全省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燃气普及率和管道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65%、96%和70%以上,到2020年年底分别达到70%、97%和80%以上。
  10.城市电网建设与更新改造。将城市电网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电网设施和营业网点,鼓励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实施电网入地。到2015年年底,全面解决县域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问题,基本解决供电“卡脖子”和“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年底,建成以220千伏电网为市域电网主网架,各级电网全面协调发展,安全可靠、经济高效、清洁环保、透明开放、友好互动的坚强智能电网。
  11.综合管廊建设和地下空间利用。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探索和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要采取综合管廊模式建设地下管网。到2015年年底,全省城市综合管廊长度达到300公里以上,到2020年年底达到800公里以上。积极推进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管线,统筹建设地下交通干道、人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地下停车、商业、仓储等工程。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力度,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广场、道路下的地下空间,完善城市文化、体育、商业、仓储、停车场等设施,缓解城市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
  12.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新建城区必须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旧城区改造、小区连片开发、老旧管网改造等建设项目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要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认真实施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加强污水处理运行检查监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标准。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再生水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按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再生水价格。到2015年年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再生水利用率分别达到95%、50%、20%,到2020年年底分别达到98%、80%、30%。
  1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科学确定垃圾填埋、焚烧等处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相邻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设施。设区市要超前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园区,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体系,积极开展分类收集试点。推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房一体化建设,规范建设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实现垃圾收集运输的密闭化。加快建筑垃圾处理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认真实施《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和收运体系建设。加强环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提高道路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置装备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环卫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加快实施“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年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焚烧比例达到45%以上,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14.公园绿地及城市生态建设。大力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加强城市林荫路、林荫公园、林荫庭院小区、林荫停车场和立体绿化建设,构建覆盖面广、相互贯通、布局合理的城市绿荫体系,建设生态园林、民生园林和文化园林。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实施基础工程建设的单位要对大树古树采取保护性移植。大力开展城市裸露土地绿化,科学确定绿化树种,优先使用优质乡土树种,合理配置灌草乔木,快速增加林草植被。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拆墙透绿、破硬造绿等方式,努力扩展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各类公园、健身场地、游园和街头绿地,促进城市绿化均衡布局。加强山体保护,利用近郊风景林地和山水资源,建设一批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山体公园、郊野公园,形成生态绿色屏障。到2020年年底,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15.提升城市绿地功能。对现有城市绿地逐步进行改造,丰富植物配置。加快城市绿道建设,与运动健身、旅游观光相结合,方便居民亲近绿色、享受自然。拓展公园防灾避险功能,到2015年年底,各类城市都要建成2处以上具有一定规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16.完善城市体育健身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规划建设城市社区5-15分钟体育健身生活服务圈。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山河湖海林等户外自然资源,建设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认真落实《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落实体育用地。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7.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加强各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加强规划审批前公示和公众参与工作,提高各专项规划的科学合理性。按照城市规划,适度超前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搞好项目储备,统筹考虑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实现投资建设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和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18.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积极推广“代建制”建设模式。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建设“百年工程”,提高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设计使用年限。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推广精细化施工、绿色施工。深入开展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推行城建项目“优质优价”,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保修制度。
  19.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与地下管网管理。做好城市道路保养和专项整修,加强对占用、刨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调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刨掘。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理养护责任,开展桥梁检测评估,对发现的危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到2015年年底,各地要全部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所有桥梁均纳入《山东省城市桥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机构或授权有关机构,统筹协调、监管地下管线及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各负其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线巡检,及时发现、快速处理管道泄漏、堵塞、破损和井盖丢失、损坏等问题。加快制定山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地下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设区市、县(市)应分别在2015年、2018年年底完成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0.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拓展服务范围,推动数字化城管向应急调度、地下管线管理、市政公用产品质量监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城市交通引导系统等领域延伸。到2015年年底,全省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并逐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积极稳步推进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平台,构建智慧城市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创新体制机制
  21.采取多元化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国家各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用好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积极支持重点领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可通过股权交易,实现政府股权的进入或退出。严格控制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城建投融资公司运营。积极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发行。积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城市建设领域的作用,创新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保障机制。
  22.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约束的内容,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强化对市政公用特许经营企业的成本监审。省里建立同业绩效平台,加强对各地成本监审工作的指导。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违反合同的惩戒手段以及退出时的托管措施。
  23.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建立年度核价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加快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计量设施改造步伐,促进阶梯价格制度的落实。对于公益性强、价格低于定价成本的运营项目,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24.稳步推进市政道路、绿化和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公司,实现监管与养护、保洁作业分离,稳步推进以道路为载体的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和作业模式。科学制定养护、保洁标准和考核细则,合理确定作业价格,加强对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落实保障措施
  25.明确政府责任。市、县级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时限和投资需求,定期公布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及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综合管廊、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垃圾、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政府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6.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水利、人防、林业、法制、物价、金融等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发挥主力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和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27.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对照《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告省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稽查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
  28.建立科学评价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综合反映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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